2023年度

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

開放課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1. 為了促進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準、發揮研發中心科研平台與人才培養作用,澳門大學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 設立開放課題研究基金(以下簡稱開放課題),資助國內外科研工作者依託本研發中心開展研究工作。為此,研發中心本著“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原則,制定實施管理辦法。
  2. 開放課題是研發中心對外開放和合作交流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是研發中心科研工作和人才培養的重要補充,是研發中心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發中心鼓勵國內外高水準科研人員以項目合作為基礎與研發中心科研人員共同開展研究合作。
  3. 研發中心開放課題實行合作機制,凡在本研發中心申請的開放課題,須有一名研發中心全職教研人員作為合作者,雙方研究方向相近,該合作者為開放課題協調負責人。
  4. 研發中心適時公佈年度《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課題進行函評,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經過嚴格評審後確定予以資助的課題。

二、申請與評審

    1. 申請者根據研發中心每年發佈的《指南》,於指定的期間內向本研發中心提交開放課題的電子申請書。
    2. 申請課題須符合《指南》所規定的研究內容範圍,學術思想新穎、具有創新性,立論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並可考核,經費預算合理,且研究期限內可望取得重要進展。
    3. 申請開放課題需主要依託本研發中心研究平台,且鼓勵與本研發中心相關領域的現職科研人員合作共同完成,但本研發中心現職科研人員不得作為開放課題的承擔人。
    4. 每個開放課題研究一般要求在15個月內結題。
    5. 開放課題申請者一般為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稱;在課題相關領域已積累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礎,曾產出高水準成果,曾主持過國家級課題或與本研發中心有過合作經歷的人員和團隊優先考慮。
    6. 研發中心評審委員會對開放課題申請進行嚴格評審,根據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後由研發中心辦公室通知申請者。

三、開放課題管理

  1. 開放課題負責人需在課題資助期間至少參加一次研發中心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並報告研究進展。
  2. 課題執行中期,課題負責人須填寫《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中期報告》及《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財務報告》,一個月內向本研發中心報送,並附隨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專利、獎項或技術轉讓等成果的掃描件副本。
  3. 課題負責人須在課題結束後的二個月內向研發中心提交《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結題報告》及《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財務報告》,全面總結課題執行及完成情況。
  4. 研究課題結束後,課題負責人亦應向研發中心提交下列技術檔案資料: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已發表及已正式錄用的符合研發中心署名要求的學術論文;研究工作過程中,在本研發中心完成的全部原始資料(如實驗記錄本、資料光碟等);課題的鑒定及評審意見;課題獲獎證書;其它與本課題相關的成果證明材料。

四、經費管理

  1. 開放課題研究週期為15個月,以研發中心公佈之執行開始日期為準,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項。
  2. 開放課題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澳門大學的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課題結題後,課題負責人應向研發中心提交完整的經費開支結算報告,研發中心辦公室審核後提交評審委員會最後確認。
  3. 課題經費開支範圍:與資助的開放課題研究相關的費用(包括儀器設備的使用、購買等);學術活動費用(由開放課題資助的論文發表費和國內外學術會議費用等);外地客座人員在本研發中心工作期間的往來旅差費等。
  4. 課題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開放課題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及管理經費。
  5. 課題負責人是課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責任。
  6. 課題研究因故中斷,或因任何原因而無法繼續進行,經研發中心主任批准後,可以中斷該課題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經費。

五、成果管理

  1. 研發中心資助的開放課題成果,所有權歸屬澳門大學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擁有,成果鑒定和報獎由本研發中心與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辦理。如申請專利,按專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2. 雙方在本開放課題前的原有知識產權歸各自所有。任何原有知識產權的商業應用,須與擁有方商討,並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3. 雙方在開展本開放課題合作過程中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具體細節依每一個方案由雙方共同協商另立協議書面確定。若任何一方有意使用共有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於任何商業用途或產品,須先與對方作上述書面確認後,再與該知識產權的擁有方商討並簽訂授權合同後方可進行。
  4. 雙方可無償使用在開展本開放課題合作過程中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或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於教學及科研用途。
  5. 屬開放基金資助的課題所取得的論文、專利、獎項或技術轉讓等成果,均應標註: 本開放課題的研究成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006/2022/ALC)、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編號:MCRDAM-IAPME(UM)-2022-2024/ORP/XXX/2023)資助;英文為:The research outputs of this Open Research Project Programme are fund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und (006/2022/ALC)  and the Macao Centr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Advanced Materials (University of Macau) (Ref. No.: MCRDAM-IAPME (UM) – 2022-2024/ORP/XXX/2023)。
  6. 鼓勵已獲得本研發中心開放基金資助而開展的研究項目繼續與研發中心合作人共同申請更高層次的基金、攻關其它重大項目。

 

六、附則

  1. 根據本開放課題之標的與性質,所涉及之研究須與本研發中心科研人員合作共同完成,因此不適用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之相關規定。
  2.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3. 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對本管理辦法之一切相關事宜擁有最終解釋權。

附件: 2023年度澳門先進材料研發中心(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管理辦法